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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中心 > 贷款180万元,不搞经营去还房贷,法院判了
新闻中心
贷款180万元,不搞经营去还房贷,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3-19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借款180万元,声称用于生产经营周转,银行却发现借款人将部分贷款用于了偿还房贷。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情显示,借款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被银行起诉,至终被法院判定违约,必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银行贷款本息。

红星新闻记者从监管部门了解到,银行发放的贷款都有明确用途,如果借款人贪图小便宜擅自改变用途,比如拿“经营贷”“消费贷”等垫付房款将面临巨大风险,若涉及伪造贷款申请资料,则涉嫌骗贷,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经营贷”还“房贷

被判十日内清偿本金及罚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这起案情显示,某银行(贷款人)与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18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期限60个月。然而,银行在后续查证中发现,肖某将部分贷款用于了偿还房贷。故银行以肖某违反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楼市为由,要求肖某提供资金用途证明,但肖某拒绝。

该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肖某偿还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璐思表示,“经营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而推出的一款融资服务产品,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资金用途证明,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银行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分支机构贷后管理不严

多家银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2022年以来,受央行下调贷款利率影响,存量房贷的利率与“经营贷”“消费贷”等出现了明显利差。一些融资中介,甚至有少数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就私下给“房奴”们支招,鼓励他们用“经营贷”“消费贷”等低利率贷款去偿还住房按揭贷款,从而节约融资成本。案件中的肖某就是这样的例子,这也成为推动“提前还贷潮”的因素之一。

偷鸡不着蚀把米。耍小聪明的借款人被追责,也有银行机构因此遭到处罚。红星新闻记者在银保监会官网查阅到,工商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等多家银行在国内的部分分支机构日前都因经营贷、消费贷、流动资金贷款等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四川银保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书院路支行因“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违规流入房市,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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